不可思议卫辉邻县一妇女被判ldquo

年8月3日,济源市法院受济源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对冯改娣寻衅滋事一案代为二审宣判并送达裁定书。二审裁定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源市中级法院裁定书

年12月,河南内黄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冯改娣十一年刑期,案件上诉后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内黄县法院判决书

安阳市中级法院裁定书

之后,两次变更管辖法院(先是变更给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管辖,开庭审理后,又将案件跨地级市变更给济源市法院管辖),历经四年零四个多月时间,年11月27日,被变更管辖权后的第二家(如算上原内黄县法院在内已是第三家)法院——济源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济源市法院判决书

济源市法院判决书

冯改娣不服济源市法院一审判决,随即向济源市中院提出上诉。

年6月30日,济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冯晓磊(冯改娣的儿子)为母亲做无罪辩护,冯改娣也做了无罪自辩。

冯改娣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司法程序却罕见。

我曾在原二审时担任冯改娣辩护律师,对案件情况十分清楚。

冯改娣的案件,明显是一起错案。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两次改变管辖法院审理,以寻衅滋事罪改判缓刑,显然是不愿纠正原一审的有罪错判,这不只是担心改判无罪要承担国家赔偿的问题,而是担心改判无罪会追究原办案机关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以下辩护词是冯改娣案在原二审法院——河南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时,我写的二审辩护词。

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晓磊委托,担派本人担任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案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给你院递交了委托手续,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在安阳市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冯改娣。现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案是典型的冤假错案,辩护人为上诉人冯改娣作无罪辩护。

一、内黄县公检法与冯改娣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从立案侦办、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审判,程序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人从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看到一份内黄县公安局在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协调会的情况说明》(在证据材料卷第84页)。

情况说明称,年7月21日,内黄县委政法委在我局七楼会议室召开案件协调会,专题研究我局长庆路派出所办理的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案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邵建新、县法院副院长张建波、县法院党组成员赵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希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项东、县公安局副局长郭红兵、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张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李慧敏、长庆路派出所所长高广法、长庆路派出所民警赵同亚等人,会议由邵建新副书记主持。首先张萌通报了冯改娣敲诈勒索一案的工作情况,随后高广法汇报了案件的调查取证进展情况。汇报后,与会人员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发言。最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改娣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按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黄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暴露了冯改娣案件是一起由政法委干涉“未审先定罪”的典型案件。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第3页,是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

“抓获经过”称,内黄县公安局民警、长庆路办事处工作人员、石盘屯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冯改娣,年7月7日将在北京上访的冯改娣带至长庆路派出所,当日,冯改娣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内黄县公安局长庆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于年7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委托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对冯改娣在北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执行拘留5日,于年7月21日将涉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冯改娣依法刑事拘留。

从这两份证据中可知,年7月21日内黄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对冯改娣进行定性讨论时,冯改案是在被连续两次执行行政拘留(共15日)后的最后一日。

政法委协调会的第二天,即在年7月22日上午十时,内黄县公安局以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她宣布刑事拘留决定。(见《刑事侦查卷宗》法律文书卷第4页的拘留证)

也就是说,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之前,即在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前,在县政法委的组织下,内黄县检察院、内黄县法院就与侦查机关一起对案件进行实体讨论。这显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本案的一审法院,在案件还没有被公诉机关起诉,法院负责人就参与案件定性讨论,先入为主,对案件审理怎么可能有公正可言?

本案的侦查机关——内黄县公安局是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案中的“被受害单位”(在涉案金额中该局给了冯改娣25万元政法救助金)。作为本案的“被受害单位”,不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常理上说都应回避对案件的侦查,而不能自己管辖自己的案件。鉴于案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就该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由安阳市公安局指定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行使案件管辖权。

但是,内黄县公安局置基本的法律程序而不顾,竟然自己管辖自己的案件,对“敲诈勒索”本单位的案件,自己进行侦查取证,如此办案还有公正可言吗?

内黄县检察院作为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作为当地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使管辖权、对一审法院的违法审理,竟然也不进行法律监督。在政法委压之下力,不仅参与案件定性讨论,还配合侦查机关批捕,并进行违法起诉。

在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案中,根本看不到程序的公正。连基本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又怎么可能会有案件实体公正?

二、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一审判决置县信访领导小组文件而不顾,把县委主要领导会议作出的决定,即由六家政府单位给付冯改娣家的困难帮扶救助金,故意认定为敲诈勒索政府所得赃款,如此颠倒黑白认定事实,并不是一审法官业务水平差,而是因为政法委的干涉,为了达到判冯改娣有罪,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本案是因为邻里建房纠纷引发,年8月3日,在国税局工作的邻居焦某带着一帮人到冯改娣家中闹事,冯改娣女儿冯晶晶被恐吓引发癫痫病,冯改娣曾到国税局找焦某讨说法又遭到暴力,以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从此,冯改娣开始在县里上访反映,由于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她又到省里和北京上访控告,多次被暴力截访,多次被行政拘留。

本案证人内黄县信访局局长王悠在年8月7日9时12分至11时42分的询问笔录中称:

“年4月份以来,冯改娣一直上访告状,告的单位包括工商局、国税局、公安局等几个单位,冯改娣多次到北京、郑州上访,并经常到县委等单位上访,后来冯改娣于年11月8日给我一份书面的诉求,并口头提出要万的赔偿,我当时就跟她说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不可能有人给她这么多钱,由于冯改娣家中有两个年迈老人及一名弱智女儿需要人照顾,当时领导也决定给冯改娣进行救助,让其息访罢诉,我给冯改娣说到30万至40万之间的时候冯改娣依然不同意,之后冯改娣就不再找我说救助的问题了。年6月12日和年11月12日内黄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对冯改娣进行救助的问题,在年11月12日的会议上确定单位救助金额共35万元,其中国税局10万元,工商局6万元,石盘屯乡政府5万元,长庆路办事处5万元,信访局9万元;政法救助款由公安局负责。年12月20日,冯改娣与工商局、国税局、石盘乡政府、长庆路办事处、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六家单位签订了协议,六家单位共给了冯改娣60万元,冯改娣在停访息诉保证书上签了字。当时由于领导考虑到冯改娣家中有两名年迈老人和一名弱智女儿需要人照顾,对其非访的行为进行打击的话不太合适;同时冯改娣的信访问题几家单位也存在一定责任,没有彻底解决冯改娣的信访问题;再加上信访一票否决制度,最终县里的领导和几家单位决定对冯改娣进行救助。

辩护人在证据材料中,没有看到冯改娣提出过索要万元赔偿证据,这只是王悠局长一人说法。但政府单位给予60万元救助金是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在本案证据中,有一份中共内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称,年6月20日,内黄县委群工部、县信访局根据县委副书记郑象征在年6月12日召开的冯改娣案协调会要求,提出了《关于尽快解决冯改娣案件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妥善解决冯改娣的问题。(《关于尽快解决冯改娣案件的建议》,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第页至页)。

年11月12日,中共内黄县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印发/span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信领号),通知中称,县委副书记郑象征在办公室主持召开冯改娣案件协调会,认真研究了案情,分析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案件的解决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这份《会议纪要》在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第页至第页)

在《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第三条中称,冯改娣在信访反映问题过程中情绪激烈,行为过激,尽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已多次被拘留和训诫,但鉴于其复杂的家庭背景和实际情况,采取帮扶救助的办法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问题解决。

在第四条中称,帮扶采取单位救助和政法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单位救助金额共计35万元,其中国税局解决10万元、工商局解决6万元、石盘乡政府解决5万元、长庆路办事处解决5万元、信访局解决9万元,单位救助款项务必于11月16日前交信访局,由王悠牵头组织协调;政法救助款项25万元由公安局长肖英亮牵头组织,于11月19日前和冯改娣对接完毕。

在第五条中称,所有救助款项分期分批支付信访人冯改娣,冯改娣要出具收款凭据并签订相关协议,签署息诉罢访表,其女儿医疗问题由冯改娣自行解决,并不再反映信访案件涉及的任何单位、任何人中的任何问题。

在第六条中称,如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和所有救助款到位后仍上访反映问题,政法机关要从重、从快、从严追究冯改娣在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在《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作出一个多月后,即在年12月20日,内黄县国税局、内黄县工商局、内黄县信访局、内黄县公安局、石盘乡政府、长庆路办事处,与冯改娣签订了《关于处理冯改娣反映问题协议书》,甲方是六家政府单位,乙方是冯改娣,协议书中写明了信访案件的起因经过,以双方的协调过程。协议书共有六条,第一条称,甲方县国税局筹集资金10万元、县工商局筹集资金6万元、县信访局筹集资金9万元、石盘张政府筹集资金5万元、长庆路办事处筹集资金5万元、县公安局集筹集政法资金25万元,共计筹集社会救助资金60万元,用于解决冯改娣反映的一切信访问题,包括她女儿冯晶晶病因、病情、医治等问题。

协议书第五条还约定,乙方若不履行协议内容,自愿将甲方所有救助资金60万元无条件主动全部退回。

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冯改娣又在内黄县公安局打印好的《停访息诉保证书》书签了名。保证书中称,我自愿接受县公安局以政法救助形式救助金25万元,解决协议中表明的我所反映的所有信访问题,并在协议签订后我和我的家人不再因协议上所说的任何问题任何形式到任何地点上访,不再以任何形式到任何地点反映政法问题,真正停访息诉。否则,我将无条件退还所有社会救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改娣收取六家单位共60万元救助金后,还分别给六家单位出具了收条。由于公安局给予救助金高达25万元,此前公安局还按照财务审计制度报批。几家单位的救助金全都转在县信访局账户上,再由县信访局转给冯改娣。在款项使用性质上全都写的是救助金。

本案证据中的政府文件以及六家单位与冯改娣签订的协议书,充分证明给付冯改娣救助金六十万元是因为引起了县委主要领导的重视,为彻底解决冯改娣的信访问题才给经济救助,并不是县委领导或六家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受到冯改娣威胁或恐吓才给钱。

此前,给付的一万元是冯改娣带去上访的钱,在她遭截访时被扣押,回到当地要求返还,根本不是敲诈勒索所得。

在本案证据中,并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冯改娣给六家单位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这六家政府单位与冯改娣达成协议给予六十万元救助金后,到年7月11日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开会对事件进行讨论“定性”,时间已经快一年零七个月了。

设想一下,如果这家六政府单位是被冯改娣敲诈勒索了,为何当年没有刑事拘留她?要知道,给钱的六家单位都是政府单位,给了25万元的还是掌握行政拘留权和刑事拘留权的内黄县公安局。

协议达成快一年零七个月后,又认为当年给钱是迫于敲诈勒索,把冯改娣涉妨敲诈勒索罪刑拘。

包括县公安局在内的六家政府单位,竟然会被一个访民敲诈勒索六十万元巨款,这实在是天大的笑话,从常理上也是说不通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对控方证人证言作了内容摘要,但对客观证据——书证,即前面提到的《关于尽快解决冯改娣案件的建议》、《关于印发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冯改娣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处理冯改娣反映问题协议书》,内黄县公安局支出25万元凭证以及冯改娣给六家单位写的收条、《停访息诉保证书》等书证,只以“关于内黄县信访工作的相关材料”和“关于冯改娣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列出总标题,而不将书证中的各份证据名称及主要内容摘要列出。

从一审判决书中列出的书证总标题中,根本看不出有那些书证,书证要证明什么事实。

一审合议庭法官置信访会议纪要和协议书等众多书证而不顾,把政府给付的救助金认定是冯改娣敲诈勒索所得的赃款,并且在判决书中只摘要证人证言内容,故意隐瞒能证明冯改娣无罪的书证内容,这并不是他们业务水平问题,而是故意颠倒黑白,为了达到判冯改娣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很显然,一审法官的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全部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冯改娣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反而证明了她的行为是无罪的。

三、冯改娣上访控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她没有对六家政府单位人员使用威胁和要挟手段勒索财物。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

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一审判决中称,“冯改娣的非访行为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元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了大局的稳定,不情愿按救助金做出给付行为。”

冯改娣从年开始上访,在当地得不到解决后,她才开始进京上访。

从她上访材料可以看出,她上访只是要求追究国税局焦某带人强闯民宅,把她女儿恐吓出癫痫病的法律责任。

在上访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不解决问题,反而对她进行暴力截访,还多次非法拘留,她才要求一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她在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是为了能引起上级机关的重视,解决她反映的问题。

但她在上访过程中,从来没有针对六家单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个人和单位的财物。

冯改娣在上访反映的材料中,从没有提过要六家政府单位给多少钱。

从一审判决书中列出的十三个政府工作人员证言来看,有些人担心冯改娣经常上访会给县里带来负面影响,因而担心会被上级机关追究稳控责任。

六个政府单位人员“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这并不是冯改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们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而是因为他们处理不了冯改娣女儿被恐吓出癫痫病的问题。问题的根源解决不了,冯改娣就会上访控告。

冯改娣上访控告问题得到解决,最终还是在内黄县委主要领导重视下,多次与六家政府单位协调,六家政府单位才与冯改娣在年12月20日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内黄县委主要领导重视,六家政府单位不可能与冯改娣达成协议给予救助金。因为给冯改娣的资金不是六家单位工作人员或领导的个人资金,而是单位的财政资金。

冯改娣女儿冯晶晶被恐吓引发癫痫病时,正是谈婚论嫁的年龄。病情发生后,冯改娣带女儿四处求医,至今也没治好,女儿成了残疾人后,还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冯改娣家的实际困难,信访局长王悠在证言中说过。

但在协议书签订后,冯改娣再没有上访反映这六家政府单位的问题。

年4月,冯改娣家扩建房屋,内黄县城管执法局人员开车到她家强行制止施工,患癫痫病的冯晶晶被闯入家中的城管队员惊吓,当场昏迷。冯改娣报了警,交警到场扣了城管局三辆无牌照车。冯改娣女儿病情加重后,她找城管执法局反映,要求给她女儿看病。

冯改娣反映内黄县城管执法局问题,当地政府又没有引起重视给予妥善处理,冯改娣开始进京上访,年10月中旬两次被截访。

到了年7月4日,冯晶晶的病情仍无好转,冯改娣与儿子冯晓磊带着冯晶晶到北京,医院治疗。女儿入院治病后,冯改娣再次去了上访。年7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冯改娣在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以五日行政拘留。拘留作出后,并冯改娣没有被送进朝阳区拘留所,而是把被内黄县公安局警察带回。

冯改娣被带回内黄县后,年7月7日,内黄县公安局以冯改娣多次在北京市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年10月17日、18日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年7月6日因在北京三里屯扰乱单位秩序被朝阳区分局三里屯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从案件证据来看,冯改娣年10月17日至18日、年7月6日在北京上访反映的问题,与原六家政府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控制冯改娣上访控告内黄县城管局问题,年7月21日,内黄县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负责人开会讨论,认定冯改娣涉嫌敲诈勒索罪,同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特别要提醒合议法庭注意的是,冯改娣上访控告内黄县城管执法局的问题,是改变不了六家政府单位在年12月20日协议书中的救助款性质。六家政府单位给的救助款不会因为冯改娣后来上访控告县城管执法局就变成敲诈勒索所得的赃款。

从本案证据来分析,冯改娣之所以被抓,并不是她敲诈勒索六家政府单位,而是她与六家政府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因为城管执法局执法问题去上访控告,因而遭到当地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这起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政府案,上诉人冯改娣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勒索财物,六家政府单位前后两次给的六十一万元,有一万元是返还扣押款,另外六十万元是给的困难救助金。上诉人冯改娣不构成敲诈勒罪。

政府单位在与冯改娣签订协议后,同样要遵守协议,应当诚实守信,不能出尔反尔。为了解决冯改娣的问题,给钱时就说是困难救助金。为了再稳控冯改娣上访,给钱后反咬一口说是敲诈勒索,这是典型的“诱民入罪”。

审判长、审判员: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审法院竟然还敢置案件事实于不顾,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颠倒黑白地做判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实在是胆大妄为。

针对本案中的严重违法问题,辩护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反映。

鉴于一审判决故意歪曲事实,请求二审合议庭认真听取本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冯改娣敲诈勒索政府案进行开庭审理,彻底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办案法官要对冤假错案终身负责。

最后,恳请二审法院排除来自政法委的干扰,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冯改娣无罪。

此致

辩护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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