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医保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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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征缴城乡居民年度

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卫辉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方便我市尚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卫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卫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卫政办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继续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征缴起止时间

从年12月1日--年12月10日。

二、参保方式及工作安排

1、城镇居民缴费地点:医院、医院、卫辉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卫辉市城郊乡卫生院、卫辉市汲水镇卫生院。凡我市城镇居民均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首页、缴费人员户口页或身份证各一份)到以上网点进行缴费(只收现金),缴费标准为元/人。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在以上缴费网点缴费的人员年门诊统筹资金相应在该网点使用。

2、农村居民缴费地点:各乡(镇)卫生院,凡我市农村居民均可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页首页、缴费人员户口页或身份证各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缴费(只收现金),缴费标准为元/人。

三、加强宣传服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做好补交宣传工作,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参保登记、费款征收及信息传递工作,确保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交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来源:卫辉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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