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恶团伙犯罪案件2
12月28日至29日,卫辉市法院依法对丁明等2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明在长垣县多次纠集社会无业青年进行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年以来,丁明刑满释放后为巩固其组织地位,以投资各类相关工程、企业、赌场为纽带,安排骨干成员张某光、杨某等人管理和经营,同时这些骨干成员又招揽和网罗了更多的劳改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成为其组织成员,不断壮大该组织力量和势力,大肆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了以丁明为组织、领导者,以张某光、杨某、刘某铎、崔某东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某涛、信某方、刘某志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丁明被其组织成员尊称为“明哥”,该组织内部等级森严,丁明身边“大哥级人物”的下面均有“小弟”。平时丁明有事向张某光、杨某等骨干成员交代后,张某光、杨某再安排组织成员实施,从而维护和树立丁明的威严。
??该黑恶势力团伙在丁明的指挥或影响下,以“出警”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替人争抢工程等方式,先后进行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丁明等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给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增添砍刀、木棍等作案工具增强犯罪实力。丁明通过开设赌场“抽水、发放高利贷”,以及收取“出警保护费”等以此来获取巨额报酬。以丁明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卫辉市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伟祯审核:吉伟立签发: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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